第29屆第3次理監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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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中華民國112 年5 月6 日(星期六)下午3:00 整
地點:台灣新吉利衛浴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何勇魏理事長 司儀:許瑞麟秘書長 記錄:邱糸吾竧秘書
會議經過
一、報告出席人數。(理事應到35 位,實到 29 位;監事應到11 位,實到9 位)
出席人員:理事長-何勇魏。 副理事長-鄭群亮。
常務理事-賴俊達、劉長順、何珮琳、張惠蓉、李松濱、江政蔚、許振猛、杜昆穆、翟清楠、翟清楠。
理事-施旻穎、王叔銘、許倉豪、陳東賢、孫蕙芬、吳承澐、陳萬泓、李國忠、陳佑嘉、盧玉娟、廖松村、李茂全、廖月照、楊心足、王棟用、紀政宏、詹騏睿、梁群儒。
監事會召集人-鄭明仁。
常務監事-陳世雷、林振鋒。
監事-曾仲豪、林金順、郭建位、吳海慶、簡淑如、彭美政。
列席人員:候補理事-謝榮裕、何晴梅、汪貞君、黃逢源、江淑萍。
候補監事-黃鴻賓、洪珠榆。
秘書長-許瑞麟
財務長-張朝
輔導理事長-葉欣芝。
會務顧問(前理事長)-張森烈、陳蒼海。
國際主委-陳坤陽。
工經主委-李敏妃。
創新主委-宋貴修。
新社主委-許富大。
資訊主委-莊于德。
國際副主委-林子騰。
國際副主委-蔡照益。
創新加速聯盟會(IAA) -唐明良秘書長、朱碧霞北區總召、林珮君財務長。
請假:理事-蔡銘泉、陳萬泓、李國忠、楊崇銘、林俊盛、李勳婷、張勝德、林文祥。
監事-郭千暉、宋後宜。
二、主席宣佈開會。
三、通過本次會議議程:再增加一案,案由9。
四、上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報告。
五、主席致詞。
六、輔導理事長致詞。
七、會務顧問(前理事長)致詞。
八、協辦社彰化社-何珮琳社長致詞。
報告事項
1.頒發副主委聘書
2.IAA 創新加速聯盟會捐贈儀式。
3.第2 屆 (2023 年)準社長研習營決算報告-南瀛社王叔銘社長。
4.第51 屆(2023 年)全國年會盃暨吳主席盃高爾夫球賽決算報告-(詳附件)嘉義社賴俊達社長。
5.會務報告-許瑞麟秘書長。
6.財務報告-張朝財務長。
十、監事會監察報告-鄭明仁監事會召集人。
十一、各會員社社務活動訊息報告及常設委員會(資訊.國際.工經.創新.新社)各主委報告(每社社長、每位主委,報告時間3 分鐘,會按鈴提醒,請勿拖延)。
討論提案
(1)IMC金川獎座製作,提請討論案。
提案人:理事會交議
說明:1.依據112 年3 月4 日第29 屆第一次智庫會議案由一決議,委請梁政炎前理事長詢問原金川獎製作人余燈銓大師,是否可以在製作同款樣式的獎座及詢價。
2.同款樣式的獎座目前價位為32000 元,給聯合會30000 元。
辦法:敬請理監事通過,以利製作。
決議:金川獎座製作,照案通過。
(2)為拓展國際事務交流,擬與日本YEG 總會(日本商工會議所青年部)進行長期合作交流事宜。
提案人:理事會交議
說明:1.依據112 年3 月4 日第29 屆第一次智庫會議案由二決議,建議理監事會可以同意通過,請國際主委在理監事會議中做更詳細之說明。
2.本會國際事務交流分別與美國NMA 及日本AOTS(一般財團法人海外產業人才育成協會)等定期或非定期進行必要之交流活動,並分別於2017 年11 月4 日與日本AOTS 及2019 年11 月2 日與美國NMA 簽署合作備忘錄(MOU)。
3.為增進與日本YEG 總會進行長期工商事務交流及媒合,擬比照日本AOTS 及美國NMA 簽署合作備忘錄(MOU)。
辦法:敬請理監事通過。
決議:酌適當時機與日本YEG 總會簽署合作備忘錄(MOU)。
(3)是否要再恢復IMC 創新基金科目,提請討論案。
提案人:理事會交議
說明:聯合會下設之「創新加速聯盟會」(英文名為「Innovation Alliance forAcceleration」,以下簡稱「IAA」)之組織章程第28 條:「為支持IMC之創新活動,本會依當年度會員總人數提撥新台幣1,000 元/人,予IMC聯合會創新委員會,支持其創新活動;並擇於每年度之5 月份提撥之,並安排於聯合會理監事會中揭示捐贈」。
辦法:1.是否要再恢復IMC 創新基金科目,將IAA 每年捐贈費用存入IMC 創新基金科目,作為創新發表會活動之專款專用。
2.每年固定提撥新台幣5 萬元,予創新委員會作為創新發表會活動使用,金額若需調整增減,需於理監事會提案決議通過。
決議:今年度在會計科目增加IMC 創新基金,其餘如辦法說明照案通過。
(4)促進IMC 新社成立時程建議討論案。
提案人:理事會交議 附議人:杜昆穆常務理事常務理事
說明:1.新社成立委員會的成立,莫非大家有共識促進全體IMC 社友的倍增,但如僅憑主委個人的努力或少數熱心社友的努力,仍難達成預期目標。
2.根據聯合會第十五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決議案(98.7.11)以三年為預定目標,擴大各縣市成立IMC,因此促成了100 年桃園社、苗栗社、新竹社的成立。
3.依國內人口與資源分佈集中六都裡,尤其台北市,新北市人口近700萬,但目前僅台北社200 多位社友。
4.推動新北市及其他直轄市適度成立新社,以促進IMC 社友成長是比較可行之路。
辦法:依循桃園社成立的模式,由聯合會理監事聯席會,訂定三年預訂目標,討論成立新社的標的,再委由新社委員會主委,推動遴選標的新社的籌備會主委,再由籌備會主委,籌組標的新社籌備委員會,並遴選新社的創社社長、副社長、秘書長等人選。
決議:送7 月份智庫會議討論,先設定要以哪個縣市為目標,再找出籌備會主委,決議後再送9 月份理監事會討論。
(5)『幸福家庭楷模』候選人資格修正案。
提案人:劉長順理事 附議人:嘉義社社長賴俊達理事南瀛社社長王叔銘理事基隆社社長孫蕙芬理事台北社一副陳佑嘉理事
說明:(一)模範家庭:實踐倫理孝道、熱心公益,重視親子教育、彰顯家庭核心價值,子女均從事正當職業,對建立祥和社會具有示範作用者。
若本身為身心障礙者、撫育身心障礙子女或為清寒、單親家庭者,身處逆境仍積極樂觀態度面對生活,努力引導家庭方向。
若為新住民者,為人父母努力發揮親職角色,致力適應不同文化生活,並積極參與公共事務,或教導子女學習外國母語。
(二)據IMC 聯合會第十七屆五月份第三次理監事會決議,經七月份(100年7 月30 日星期六)智庫評議,提理監事會通過、於每年8/25 日前全國各社推派,連同資料送至聯合會秘書處,符合資格三代同堂,婚齡滿30年『一對』,於聯合會全國年會時共同表揚各社所推派之『幸福家庭楷模』候選人,並頒發獎品(座)以茲鼓勵。
(三)時代變遷,現階段依舊強調家庭『一對』(父母親、婚姻的法律定義)的合理、合情、必要性!
(四)配偶可能因年事、或健康關係不復健在,兒孫滿足事業發達、學業優秀、家庭幸福美滿、三代同堂的條件,對建立祥和社會具示範作用者則更應被尊敬、更有資格接受幸福家庭楷模的表揚。
台北社王雪香前社長自30 年前即含辛茹苦、堅毅不拔,獨自扶養兒女,重視親子教育,實踐倫理孝道,身教言教,子女、孫兒因而都已家庭、事業、學業有成,品行兼優,彰顯家庭核心價值,對建立祥和社會不但具有示範作用,更是台北社幸福家庭楷模的最適當人選;礙於過去不合理的條件要求,遲遲無法被推舉、表揚。
辦法:修正『幸福家庭楷模』候選人資格,去掉文中『一對』兩個字,修改為:
『幸福家庭楷模』候選人條件: 三代同堂、婚齡滿20 年,兒孫事業發達、或學業優秀,家庭幸福美滿,對建立祥和社會具有示範作用者。
決議:如辦法說明照案通過。
(6)設『智庫』常務委員,優化功能案。
提案人:劉長順理事 附議人:嘉義社社長賴俊達理事南瀛社社長王叔銘理事基隆社社長孫蕙芬理事台北社一副陳佑嘉理事
說明:(一)智庫小組於第八屆第一次研討會議(91 年8 月28 日星期三下午二時於台中市中信大飯店,台中市北屯區后庄路306 號15 樓)開會後訂定智庫功能。
(二)當時智庫成立時決議之目的,如(附件)。
(三)IMC 智庫小組(名稱暫定)定位為:常設單位;IMC 智庫小組非權力單位,而是資訊提供者。
(四)IMC 智庫小組之法源根據-應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同意,成立小組、制定組織辦法、研討設置章程及各項細節。
(五)IMC 智庫設立之初推荐組織章程擬定小組成員為召集人台北社簡建茂前社長、聯合會張光瑤理事長、台北社黃柏夫前社長。IMC 智庫小組會議之召開時間原則上為一年一次,如有必要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IMC 智庫小組是為更符合社會的需求,IMC 社團應如何加強宗旨所定之功能與目標,作全方位發展深入探討台灣IMC 未來的發展與方向之前提下產生。
(七)維基百科,智庫(英語:think tank)或稱智囊團;智庫是對政策進行調查、分析研究與研發策略,並致力於將學術研究與策略影響落實為政策的機構。優良的智庫應該全面、完整且深度介紹主題,並確保內容基於事實與內容正確性。
(八)現行智庫會議每年召開會議兩次,會議方式與議事制式性的程序雷同;會議程序緊湊,議案在未經事先提出政策、給予機會進行調查、分析研究的情況下,難以針對提出的政策進行全面性、完整性、深度性的介紹、或辯論,確保內容是基於事實與正確性的學術研究與研發策略訂定的政策,難以彰顯「智庫」該有之效能。
(九)為求符合智庫成立之初衷,建議設立『智庫』常務委員優化智庫功能;在智庫會議前聚焦基於社團長期發展之策略性議題提出政策面主題,進行深度調查、分析研究,並能基於內容的事實、研究與了解的正確性,向智庫委員提出學術研究與策略影響的研究報告,經辯論、共識後向理監事會獻策,作為落實政策的決策根據。
辦法:1.為落實智庫成立之初衷,擬請理事會通過,設『智庫』常務委員7-9人,深入策略性議題,設定主題,並能依序調查、剖析、研究.. 優化智庫功能。
2.常務委員於智庫會議前,依智庫章程、基於社團長期發展之策略性議題提出政策面主題,以各種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線上或線下會議討論、googling、產官學合作、辯論、簡報 …)進行深度調查、分析研究、討論,並能基於內容的事實、研究與了解的正確性,達共識後向智庫提出學術研究與策略影響的研究報告,共識後再向理監事會獻策,作為落實政策的決策根據。
決議:送7 月份智庫會議討論,決議後再送9 月份理監事會討論。
(7)吳主席杯高球比賽辦法修正案。
提案人:劉長順理事 附議人:嘉義社社長賴俊達理事南瀛社社長王叔銘理事基隆社社長孫蕙芬理事台北社一副陳佑嘉理事
說明:1.IMC 自民國六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由全台的IMC 社於每年定期輪值在各地分別舉辦全國大會及全國性高爾夫球聯誼賽,藉以相互提攜、友誼聯結,至民國八十四年聯合會正式立案後仍延續辦理。
2.民國81 年,由台北社第卅二屆輪值主辦第二十屆全國大會、及全國盃高爾夫球聯誼賽,當時因聯合會尚未向政府登記,又聯合會議一直以來由吳金川擔任主席,因沒有理事長的稱謂,台北社的主辦團隊決定以「吳主席」為名辦理「全國盃」高球聯誼賽,此乃聯合會吳主席盃高爾夫球賽名稱的由來。今年第五十一屆、由嘉義社輪值辦理。
3.聯合會正式立案後,每年仍定期舉辦「吳主席盃」高爾夫球聯誼比賽,目的在增進各社之友誼。
4.「吳主席盃」高爾夫球聯誼比賽分個人組、及團體組。
5.個人組分總桿、及淨桿排列名次。淨桿計分採新新貝利亞制,計算差點決定名次。
6.團體組過去幾屆,由主辦社指定選手8 位、6 位、4 位,不等,競賽方式以總桿加總排列名次。
7.高爾夫球運動,不像其他比賽,一場球18 洞因球場佔地幅員廣大,多數情況是在沒有裁判員監督的情況下進行,比賽的公平性常有爭議,但僅求「盡量」。
8.團體組因競爭激烈,比賽資格、選手不遵守規則、或逾越規矩 … 等、怨言..情事屢有發生,有違聯誼的初衷、意義、與目的。
9.既是聯誼比賽,就該讓吳主席盃高爾夫球回歸聯誼之初衷,才能落實友誼之目的;團體組、個人組都應以「增進各社之友誼,促進高爾夫球運動,切磋聯誼」為訴求。
10.團體組也建議不須指定球員,讓所有報名者都有參與團體組、都是選手指定球員,讓所有報名者都有參與團體組、都是選手的機會~~「人人都有參賽的資格,也都有參賽的機會」;達到全員參賽、全員聯誼的目的。
辦法:提請通過吳主席杯高球比賽辦法修正如下:
比賽規則:
1. 參考非職業/或正式比賽,主辦單位給予推桿「OK」(規則稱為「承讓」)的規則。「OK」是主辦單位依規則2-4「下一桿、下一洞或比洞賽之承讓」,先於每洞洞口邊預畫白線圈,節省比賽之時間。
推桿「OK」(「承讓」),推桿球必須貼線、或已在白線內,並經同組球員認貼線、或已在白線內,並經同組球員認可後給予「OK」;不得自行給予「OK」。
2.每組四位選手,選手的組成至少要有三位是非來自同一個IMC 社。
3.選手必須尊重高球倫理、互守比賽規則、互任裁判;任何時間點、任何選尊重高球倫理、互守比賽規則、互任裁判;任何時間點、任何選手有規則疑慮時,得於擊球前要求其他三位夥伴選手充當裁判,經三位、多數決後給予判決。
個人組總桿,考慮體能差異,建議採長春組(滿70 歲)組、普通組、及女子組,等三組之競賽。淨桿,以新新貝利亞制計分,提供所有參賽者同樣的機會,不分男、女、年齡大小都具均等機會。
團體組讓每位參賽者都有參與的機會。
改以新新貝利亞制的差點計分,比賽後從每一社的所有參賽者中挑出淨桿成績最佳的8 位選手,累計八位淨桿總成績,作為以「社」為單位的團體組名次。
敘獎: 以上各組皆頒與獎盃、及(或)獎品。
決議:委由下屆主辦社南瀛社先開領隊會議研議,於下次理監事會再做報告。
(8)訂定第二十九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時間、地點。
提案人:聯合會秘書處
說明:依據第十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第七案決議及本會112 度活動時間表辦理;第二十九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時間為112 年9 月2 日(星期六),地點請協辦社-雲林社說明之。
決議:時間為112 年9 月2 日(星期六)PM3:00,地點:三好國際酒店。
(9)為加強IMC 各社秘書的保險保障,請各社為秘書投保勞保、健保及勞退之外,應加保「雇主補償責任險」。
提案人:王叔銘理事 附議人:許倉豪理事
說明:1.依勞動基準法第59 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補償,勞動基準法雇主應負擔之補償義務如下:
醫療補償、工資補償、失能補償、死亡補償。
2.「雇主補償責任保險」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如職災),由保險人承接糾紛、處理糾紛及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補償金。
辦法:各社為秘書加保雇主補償責任險,增加保障。
決議:由各社自行處理幫秘書加保「雇主補償責任險」,如果是兼職秘書就保意外險。
臨時動議
聘請日本YEG 前國際副委員長為台灣IMC 日本青年企業家親善顧問斉藤亮一,為台灣IMC 聯合會無給職的高級顧問。
提案人:賴俊達常務理事 附議人:王叔銘理事
決議:照案通過。
十四、聽讀本次會議記錄,確認後准予記錄。
十五、自由發言。
十六、散會。
理事長:何勇魏 秘書長:許瑞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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