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IMC 聯合會

成立章程.宗旨

本會章程(110 年 11 月 6 日第二十八屆會員代表大會第六次修訂)與 IMC 宗旨、使命、願景、核心價值。

章程

中華民國國際工商經營研究社聯合會章程

84年9月15日制定 84年10月2日核准 87年3月20日修訂 94年11月13日修訂 96年11月4日修訂 101年11月4日修訂 103年11月2日修訂 110年11月6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國際工商經營研究社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The Fede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Council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以協調及協助各會員以增進工商界人士之友誼,建立互助合作之精神,研究與進修工商經營管理上之各種知識以解決各項問題,培養建全人格與領導才能,協助YMCA等社會公益團體推展福利事業,並鼓勵、協調、媒介及促進各會員社之間,參與國際間社團聯誼、及經營管理知識之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得依法設立縣(市)/直轄市級組織,其名稱為○○縣(市)/直轄市國際工商經營研究社。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邀請或協助各會員社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演講,提昇工商經營能力,並增進國內外工商界人士之友誼。

二、協助各會員社發展社務,並協調會員社間之合作,尊重會員社會務之獨立運作與發展。

三、探討國際工商資訊,藉以促進各會員社間經營管理上各有關問題之研究與進修。

四、協助會員社分別或共同舉辦各種公益活動,以培養健全人格與領導才能,並協助基督教青年會等社會公益團體推展社會福利事業。

五、鼓勵、協調、媒介及促進各會員社間與國際間社團之聯誼及經營管理知識之交流活動。

六、聯合會員共同向政府及有關機構反應工商界之經營管理問題及請求予以適當之解決,促進工商業之發展。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資格如左列:

凡贊同本會宗旨,依法設立之國際工商經營研究社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本會各會員社之會員人數滿六十人者,推派代表十二人,未滿六十人者,每五人推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利。會員人數超過六十人者,每滿二十五人增派代表一人。

第八條: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等,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其遺缺由所屬會員社另推派代表補充之。

第九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先告知理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二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一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及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一、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二、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三、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副理事長、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表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壹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不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及財務長各一人。

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社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及財務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內部作業組織及其他相關事項,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社及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理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且得採視訊召開(不得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規定事項) 。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新台幣伍仟元。

二、常年會費。

按各會員社之社友人數每一位社友繳交新台幣伍佰元。社友人數之確定依每年十月份為基準數。亦由各會員社負責收受繳交本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本會作業組織及其他相關事項處理簡則處理,處理簡則亦未規定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左:

八十四年九月十五日第一屆第二次理事會通過。

內政部八十四年十月二日台(84)內社字第8425528號函准予備查。

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修訂。

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十二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修訂。

九十六年十一月四日第十四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三次修訂。

一零一年十一月四日第十九屆會員代表大會第四次修訂。

一零三年十一月二日第二十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五次修訂。

一一零年十一月六日第二十八屆會員代表大會第六次修訂。

宗旨

IMC 宗旨

  1. 增進工商界人士之友誼,建立互助合作精神。

  2. 研究工商經營及管理上各項問題及進修。

  3. 培養健全人格及領導才能,協助 YMCA 事工,支持社會福利事業。

IMC 使命

  1. 培養工商界領導人才,增進研發創新能力,提昇企業國際競爭力。

  2. 塑造幸福家庭楷模、建造祥和美滿社會。

IMC 願景

成為首選的優質國際工商社團。

核心價值

以關懷、學習、誠信、尊重、盡責、奉獻為本社核心價值。

宗旨、使命、願景三者環繞核心價值。(101.04.07 第一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