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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C 聯合會

第21屆第2次理事會議記錄

· 閱讀約 8 分鐘· IMC 聯合會

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月3日(星期六)下午2:30整

地點:聖島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捷運松山線、文湖線,南京復興站

主席:張森烈理事長 司儀:張永賢秘書長 記錄:邱系吾竧秘書

會議經過

一、報告出席人數。(理事應到35位,實到 27 位;監事應到11位,實到 6位)

出席人員:理事長-張森烈。 副理事長-吳瑞源。

常務理事-塗朝陽、謝啟偉、李金鳳、曾繁章、陳宗聖、李清義、潘東豫、陳信宏、周慧芳。

理事-施英基、簡建茂、陳兆雄、邱顯博、陳世雷、黃新鎮、徐泓杰、鄭翠璧、劉燕飛、林伯忠、李茂柱、謝昌寶、胡學貴、張瀚元、陳素昭、張欽郎。

監事會召集人:陳淵。

常務監事-翁金昭、謝陳煌。

監事-王丁財、陳宗億、鄭信億。

列席人員:輔導理事長-黃明發。

秘書長-張永賢

財務長-鄭冰冰

前秘書長-王文輝。

前財務長-張果真。

候補理事-吳永泰。李柏生。陳建勳。

候補監事-李敏妃、許明鎮。

台北社-何義津。

台中社-許民衛。

雲林社-林子騰。

請假:理事-陳州德、李孝賢、蘇文和、吳坤庭、陳健男、許富大、許日隆、劉憲文。

監事-劉銀連、李陳豪景、劉士榮、江德利、陳潤洋。

候補理事-胡世峻、陳坤陽、吳俊華、陳月英。

候補監事-戴伯凱。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通過本次會議議程。

四、頒發理事長暨理監事當選證書及第20屆、21屆財務長存摺、印章交接。

五、上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報告。

六、主席致詞:敬請各會員社於年會交接安排友會代表致詞時,請以主辦全國年會之主辦社社長為邀請對象,以利主辦社社長可以上台邀請並做宣導。

(如已在11月份辦完全國性活動完畢後,就請各會員社依序邀請下屆即將主辦全國年會之主辦社社長) 。

七、輔導理事長致詞:略

八、貴賓致詞(協辦聯合會理監事會之會員社-社長致詞)。

報告事項

1.第42屆(2014年)全國年會收支決算報告-基隆社陳素昭社長

2.第43屆(2015年)全國年會盃吳主席盃高爾夫球賽籌備工作報告-台北社塗朝陽副社長。

3.第34期全國訓練營籌備工作報告-台北社塗朝陽副社長。

十、各會員社社務活動訊息報告及常設委員會(資訊.國際.工經.創新)各主委報告(每社社長、每位主委,報告時間3分鐘,會按鈴提醒,請勿拖延)。

討論提案

(1)審核103年度(第二十屆)工作報告。<附件一>

提案人:聯合會秘書處

說明:(1)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3條:社會團體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各該團體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討論通過後再報主管機關核備。

(2)敬請理監事審核通過,以利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決議:如附件,照案通過。

(2)審核103年度(第二十屆)收支決算。<附件二><第26頁>

提案人:聯合會秘書處

說明:(1)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3條:社會團體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各該團體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討論通過後再報主管機關核備。

(2)敬請理監事審核通過,以利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決議:如附件,照案通過。

(3)審核103年度(第二十屆)現金出納表、基金收支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附件三><第27-29頁>

提案人:聯合會秘書處

說明:(1)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3條:社會團體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各該團體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討論通過後再報主管機關核備。

(2)敬請理監事審核通過,以利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決議:如附件,照案通過。

(4)訂定第二十一屆第一次智庫委員會地點。

提案人:聯合會秘書處

說明:1.敬請全國IMC各會員社,是否提建議案給智庫委員會,討論有關IMC之未來發展方向。

2.第二十一屆第一次智庫委員會時間104年3月7日(六),地點請協辦社-新竹社說明之。

決議:時間104年3月7日(六),地點:新竹-饡巴黎竹北會館(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東一段181號) 。

(5)修正幸福家庭楷模表揚参加資格辦法案。

提案人:雲林社-周慧芳常務理事 附議人:新竹社-潘東豫常務理事

說明:1.前言內容節錄如下:

而今台灣社會已走向高齡化。「期望透過一方面尋找『台灣「三代婚齡超過30年」、四代心靈同堂』」…等等。

2.就內容而言,「『期望』透過一方面『尋找』『台灣「三代婚齡超過30年」…」,並非「必須符合」之意。況且,目的係以推廣「喚起社會對家庭『幸福』、『價值』及『健康』的重視」為見證…等。且「三代婚齡超過30年」,此種事實條件之存在家庭,在全國IMC家庭應該更為稀少。

3.以實際情況而論,本社與新竹、南投、苗栗等社,甫建社 3至6年不等,社務推展方興,如須符合推薦條件,確屬不易;甚至依據本案精神,考量推薦新社友,實在過於牽強,也缺乏推廣本案之廣義內涵。

4.本案立案之後,已多次向大會建議,符合三代、四代同堂之條件為主,由各社推薦,進而完成符合條件,唯並未受到重視,致使社友感到灰心。

5.各社均按時繳交會費,並享有創制建言之權利。

辦法:1.修正為「期望透過一方面尋找『台灣「三代內具有婚齡超過20年」、四代心靈同堂』;(並增加→『或各社社友之家庭符合三代同堂、四代同堂』…),共喚起社會對家庭『幸福』『價值』及『健康』的重視…

2.請討論。

決議:如辦法,照案通過。(修正為三代內具有婚齡超過20年、四代心靈同堂)

(6)各社IMC新社友入社宣誓討論案。

提案人:彰化社-黃新鎮理事 附議人:基隆社-陳素昭理事

說明:各社舉行新社友入社宣誓儀式,未有明確規範,大致為以下三種: 1.社長讀一句,新社友再宣誓一句

2.社長與新社友一起唸宣誓詞

3.新社友自己宣誓,社長只純擔任監誓人角色祈使IMC入社宣誓簡單隆重又儀式端正,懇請共商討論之

辦法:建議之方案:監誓人由當屆社長擔任。

1.由司儀邀請宣誓人上台就位,再請監誓人上台

2.監誓人(社長)引導開始宣誓—(台詞:新社友入社宣誓儀式開始,請社友高舉右手,一起宣讀入社宣誓書,請開始…3宣誓人高舉右手,新社友一同宣誓:入社宣誓書

4.宣誓詞宣讀完畢--宣誓人(新社友)大聲以自己的名字結尾監誓人(社長)唸”監誓人***,之後再一同唸出中華民國某年某月某日

5.由社長頒贈IMC小錦旗為入社認証及歡迎入社

決議:付委4人小組(塗朝陽、潘東豫、黃新鎮、陳素昭)研擬更完善之新社友入社宣誓內容,於下次開會時提出詳細之標準流程時再討論。

(7)訂定第二十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時間、地點。

提案人:聯合會秘書處

說明:依據第十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第七案決議,及本會104年度活動時間表辦理;第二十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時間為104年5月9日(星期六),地點請協辦社-苗栗社說明之。

決議:時間為104年5月9日(星期六),地點:苗栗-西湖渡假村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村西湖11號。

臨時動議

友社介紹順序依地理位置由北而南,應就南瀛社先而後台南社之排序。

提案人:南瀛社陳信宏常務理事 附議人:雲林社周慧芳常務理事

決議:照案通過。

十三、聽讀本次會議記錄,確認後准予記錄。

十四、散會。

理事長:張森烈 秘書長:張永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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