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屆第二次理監事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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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日(星期六)下午二時
地點:(聖島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出席人員:理事長-黃柏夫。 副理事長-陳永安。
常務理事-蔡基成、黃敏男、楊坤煌、黃枝瑞、王文輝、鄭翠璧、曾啟能。
理事-黃國隆、陳世雷、沈祐青、張建隆、許敘銘、郭美琴、吳俊傑、簡建茂、張良鎰、楊吉春、周伯良、何勇魏、吳隆寶。
監事會召集人-陳榮廷。
常務監事-陳崇勇、張申泰。
監事-高麗琴。
列席人員:候補理事-莊麗英、董順生、林壯成。
顧問-張芳麗、李枝福。
基隆社-吳卓民前秘書長、李淑女前財務長。
台北社-蔡進財。
台南市社-謝宗男、楊慧容。
請假:理事-陳慶榮、黃振芳、李信福、張果真、陳州德。
監事-張春本、何新發、盧志明、李天輝、郭正宗。
主席:黃柏夫理事長 司儀:張森烈秘書長 記錄:邱系吾竧秘書
一、報告出席人數。(理事應到27位,實到 22 位;監事應到9位,實到 4 位)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通過本次議程。
四、報告上次會議決議。
五、主席致詞。
報告事項
1.第34屆全國大會盃高爾夫球賽收支報告-基隆社(附件一)
2.第34屆全國年會收支決算報告-基隆社(附件二)
3.第35屆全國年會﹝包括第26期全國訓練營﹞籌備工作報告-台北社蔡基成社長。
4.財務報告-王雪香財務長
七、各會員社社務活動及YMCA協會活動訊息報告(附件三)
討論提案
(1)審核95年度(第十二屆)工作報告。(附件四)
說明:(1)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3條:社會團體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各該團體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討論通過後再報主管機關核備。
(2)敬請理監事審核通過,以利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決議:通過
(2)審核95年度(第十二屆)收支決算。(附件五)
說明:(1)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3條:社會團體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各該團體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討論通過後再報主管機關核備。
(2)敬請理監事審核通過,以利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決議:通過
(3)審核95年度(第十二屆)現金出納表、基金收支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附件六)
說明:(1)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3條:社會團體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各該團體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討論通過後再報主管機關核備。
(2)敬請理監事審核通過,以利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決議:通過。
(4)第35屆全國年會杯暨吳主席杯高爾夫球賽案。提案人:台北社
說明:預定於96年5月4日﹝星期五﹞,在新竹新豐球場舉行,報名費每人500元。
決議:通過。
(5)台中社張語全會員代表於第十三屆會員代表大會提議,各社高爾夫球月例賽,在同一日辦理。
說明:依據第十三屆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交由第十三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研討議。
決議:不通過。
時間:九十六年五月五日(星期六)
地點:台糖嘉年華購物中心-滿粵園1樓(台南機場對面)
(6)訂定第十三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時間、地點。
說明:依據第十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第七案決議及本會96年度活動時間表辦理; 第十三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時間為九十六年五月五日(星期六),地點請協辦社-台南市社說明之。
決議:依本會活動時間表第十三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地址: 717 台南縣仁德鄉仁愛村1211號
臨時動議
邱系吾竧小姐擔任本會秘書一職,無勞保、健保補助,請准予投保一年保費2千元的意外險給予保障。
提案人:黃枝瑞常務理事
決議:通過。
十、聽讀本次會議記錄,確認後准予記錄。
理事長: 秘書長:
十一、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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